但胡金艷說,他們一般是不打人的。然而很快,206房的病人們又聽到了孫志剛的叫聲,“非常凄慘”。他們從窗口可以看到,呂二鵬提著警棍隔著門在捅孫志剛。也有人稱,他們看見呂進入了205,打從廁所里露出頭來的孫志剛。
大約1點半左右,喬燕琴吃完了玉米,上樓回宿舍去了。此后未再聽到孫志剛的動靜。當天晚上,另一名值班護士鄒麗萍在值班護理記錄上,為孫志剛做的記錄是“本班睡眠六小時”。
20日上午9時50分,護士查房,發(fā)現(xiàn)孫趴在水泥床上一動不動,且呼吸微弱,臉色發(fā)紫,趕忙把他送到救治室。值班醫(yī)生任浩強做了常規(guī)搶救。十分鐘后宣布孫死亡。他在向區(qū)長彭紅軍知會后,在死亡證明上填寫了“腦血管破裂?心臟病猝死?”
并且聲稱孫志剛除趾部有異樣外沒有明顯傷痕。但在廣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(shù)法醫(yī)學鑒定書上,孫志強的傷痕是這樣被描述的,“身體有多處表皮擦傷和表皮脫落,背部在60×50cm范圍內(nèi)大片皮下出血,其中在左側(cè)背中部可見四處條形皮內(nèi)出血,寬0.3cm,長分別為16、12、8.7、7.5cm。
而解剖還查明,孫雙肺表面淤黑,胃內(nèi)有褐色水樣物160cm。法醫(yī)解釋說:“被害人孫志剛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復打擊,造成背部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(chuàng)傷性休克死亡。”206房的兩次毆打“共持續(xù)了約9分鐘”,而孫背部的出血區(qū)幾乎覆蓋滿了整個背部,其狀慘不忍睹。
法庭上
4月4日,張明君被送到湖南省懷化市收容中轉(zhuǎn)站。此時他已在收容機構(gòu)里“中轉(zhuǎn)了”了17天。其間,他借用別人的手機給妻子李芳打電話,叫她送1500元錢來,然后就被放了出來。中轉(zhuǎn)站給了他三塊五毛錢讓他回家。
身在湖南的張明君用這些錢給妻子打通電話,李芳立即匯了100塊錢,讓張回到了東莞。但“失蹤”多日的張明君已丟掉了工作。在尋職無著之后,5月8日,夫妻倆回到成都。剛下火車,張的朋友就告訴他,家鄉(xiāng)的公安在找你。
張明君還以為是由于自己從“疫區(qū)”廣東回來,要到醫(yī)院檢查。在家人懷疑的眼光中,急于洗清的張明君四處打電話到家鄉(xiāng)和成都的“110”詢問警方為何找他,最后他問到了成都市公安局的一名巡警朋友。
5月9日,朋友說請他吃火鍋。在成都金牛山莊門口,赴約的張明君被廣州來的警察抓獲。他這才想起,當時在廣州收治人員救治站里“自己曾經(jīng)打過一架”。6月5日,身穿黃背心的張明君站在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。
在涉嫌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人死亡”的12名被告中,他是排名第五的主犯。李芳此時在成都已全然束手無策。她四處借錢無果,并且在SARS尚未解除警報之前,難以及時趕赴廣州。
張明君和同案9名被告都沒有請律師,其中8人由zf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,兩人未要律師。律師們大多對公訴方指控的主要事實未持異議,而均對被告作減罪辯護。身材瘦小的張明君在庭上失聲痛哭,多次搶著發(fā)言,強調(diào)自己完全沒有故意打?qū)O志剛,是受脅迫的,因為如果他不動手,就會成為第二個孫志剛。
李海嬰的辯護人梁國雄指出,根據(jù)《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辦法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“不得有體罰、虐待、侮辱、被收容人員”,第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被收容人員的人身及財產(chǎn)權(quán)益受法律保護”,“但我們遺憾而震驚的發(fā)現(xiàn),該救治站根本就沒有做到上述規(guī)定的要求,而是變成了一張被收容救治人員的噩夢之床。”
梁國雄當庭辯護說,“李海嬰等被起訴的被收容人員,因不想自己成為下一個被殺死的螞蟻,在求生的本能支配下,懼于護工的飲威,不得不選擇聽從護工吩咐而保全自己的方法,除此以外,他們能有其他選擇嗎?在這樣充斥著暴力的地方,他們不過是護工手里的一個傷害他人的工具而已。”
8名收容人員及其代理人均強調(diào)毆打?qū)O志剛是被迫為之,希望法庭能以“被脅迫”而減輕處罰。梁國雄等多名律師還特別提出,尸檢結(jié)果不能證實206倉的打擊是造成孫志剛死亡的直接原因,因為尸檢提到“背部可見多處條形下出血”,這樣的傷痕不可能是沒有任何器械的收容人員打擊形成。
律師強調(diào),“可能有其他共同導致孫志剛死亡的打擊”。孫志剛在兩次被打后,自己抱著被子走到205室,還能自己上廁所。但是,此后直到其死亡的八九個小時內(nèi)還發(fā)生了什么,至今無法查證。而且,孫在進入201前就曾被打,這方面的查證也不清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