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不是戀愛,她更需要精心的經營
去年8月27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,擬作出一條規(guī)定:
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,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。法院將不做決判。
如果規(guī)定1個月的“離婚冷靜期”,會怎樣?離婚率會更低嗎?能挽回更多的家庭嗎?
事實上早在之前,四川資陽安岳法院就發(fā)出了四川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。
去年3月底,安岳法院同民政局又聯手設立家事糾紛協同化解工作室,對擬辦理登記離婚的夫妻;
如調解中發(fā)現當事雙方屬沖動型離婚的,可發(fā)出《離婚冷靜提示書》,給予雙方一定期限的“冷靜期”。
所以從申請離婚起要等一個月之后才能真正離,這一流程讓很多人表示不同意,甚至還有人嚴詞批評,說是干涉離婚的自由更加增加了離婚難度。
許多人肯定會想:一個家庭通常會選擇離婚,正是因為現有的感情已經破裂,不能在與對方繼續(xù)生活下去了,如果繼續(xù)生活下去的話極有可能對其造成影響、傷害等,所以離婚這事能根本不能等!
但離婚是真的不能等嗎?并不是這樣的。
法院宣布的“離婚冷靜期”的規(guī)定根本不是如我們所想的那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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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法院到底為什么要發(fā)出冷靜通知書?
在我國,其實離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婚姻法說:想離婚有兩條路,要么協商一致辦理離婚證,要么只能訴訟。
然而這個“冷靜期”主要是針對“85后”,那些一時沖動夫妻鬧離婚的訴訟,為了讓雙方更加理性、冷靜地對待家庭矛盾,勸導他們珍惜彼此之間的感情,想想還有沒有挽回的余地。
是希望在這三個月里冷靜反思,挽救瀕臨破裂家庭。
當然也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同意,法院才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,然后再根據情況開始調節(jié)、做心理疏導等工作。
所以大家不用擔心,冷靜期都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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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冷靜期”主要針對的是一時沖動想離婚的人
俗話說,“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。”
我們生活中有不少夫婦,尤其是年輕夫婦,其實是一時沖動要求離婚,兩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滅,只是因為一些瑣事,兩個人都在氣頭上,一時嘴硬才提出分手,所以這樣的婚姻完全可以挽救,讓雙方都冷靜一段時間,再做決定。
還有一些,一方堅決要離,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,甚至揚言“判離婚我就自殺”的人,對于這種離婚事件,將會留下許多“后遺癥”,法院顯然不能簡單的判決了事,給對放設置一個冷靜期協商解決。
記得有個在法院工作很多年的法官說,審了多少年的婚姻家庭官司,就看了多少年的沖動離婚悲劇。
所以設置“離婚冷靜期”并不是一件壞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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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起離婚,更重要的是“冷靜地”經營婚姻。
結婚自由、離婚自由是法律明確規(guī)定的,是闊民的基本權利,也是社會文明的體現。同時,家庭的穩(wěn)定關乎到社會的穩(wěn)定,孩子的健繖n沙ぁ?/p>
更可怕的是,還有因為一時想不開,離婚后拔刀報復的慘案也不在少數。離婚可以一時沖動,但造成的悲劇卻無法挽回。
然而比起“離婚冷靜期”,更需要冷靜的其實是如何經營婚姻。